| 一、 |
宗 旨:為推廣舞龍運動,提昇國際舞龍技術水準,並藉以加強國際舞龍團隊的交流及技藝切磋觀摩,特舉辦本錦標賽。 |
| 二、 |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龍獅運動聯合會、教育部、內政部、僑務委員會 |
| 三、 |
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亞洲龍獅運動聯合會、中華舞龍舞獅運動總會 |
| 四、 |
承辦單位:苗栗縣竹南國民小學、中華舞龍舞獅運動總會 |
| 五、 |
協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苗栗縣國際文化觀光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縣衛生局、苗栗縣消防局、苗栗縣體育會、苗栗縣立體育場、苗栗市公所 |
| 六、 |
比賽日期:2010年3月4日至3月7日。 |
| 七、 |
比賽地點:苗栗縣巨蛋體育館(苗栗縣苗栗市國華路1211號) |
| 八、 |
參賽資格:國際運動隊由各國家地區之舞龍舞獅相關協會(國際龍獅運動聯合會或亞洲龍獅運動聯合會會員組織),遴選優異運動隊各一隊報名參加比賽;中華台北隊伍由中華台北龍獅運動協會遴選優異舞龍團隊至多二隊參加比賽。 |
| 九、 |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以郵戳為憑)。 |
| 十、 |
報名方法:採通訊報名,報名隊伍請自行影印填寫報名表。報名表請寄下列地址:
臺灣新竹市(300)延平路一段518號 吳國暉收
電話:886-933118621;傳真:886-3-5246845
e-mail: chung-yu@yahoo.com.tw |
| 十一、 |
競賽項目:可男女混合比賽,分下列二組:
(一)競技舞龍(規定套路)
(二)競技舞龍(自選套路)
(三)夜光龍(自選套路)
※每一國際隊伍選派舞龍20人。參加舞龍競賽隊伍,各國家或地區以選派一隊為限,並可同時報名參加競技舞龍、夜光龍項目;同時參加競技舞龍與夜光龍共三項隊伍,將頒發各項舞龍獎座與獎金。 |
| 十二、 |
比賽辦法:採用2008年國際龍獅總會審定「國際舞龍舞獅競賽規則」,並依規則限定參賽人數報名與出賽。 |
| 十三、 |
獎勵辦法:國際錦標賽隊伍各競賽項目錄取優勝前六名,頒發獎座、獎牌、獎狀及獎金。 |
| 十四、 |
裁判與評審:大會聘請合格之國際級裁判擔任之。 |
| 十五、 |
申訴:
| 1. |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
| 2. |
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項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
| 3. |
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尤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
| 4. |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美金$300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
| 5. |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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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罰則:
| 1. |
參賽團隊如有運動員資格不合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者,經查屬實,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或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座、獎牌、獎狀、獎金。 |
| 2. |
各單位隊職員如有違背運動員精神之行為,例如對裁判員有不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擾亂會場等情事,取消該團隊之比賽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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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
參賽人員注意事項:
| 1. |
報名運動員、隊職員需自行投保意外險與醫療險;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均由大會統一投保意外險與醫療險。 |
| 2. |
開幕典禮於3月6日19:00開始進行,請各國家地區各項比賽隊伍攜帶國旗、區旗、隊旗、龍具、等參加。 |
| 3. |
開幕式時,請各項參賽隊伍列隊進場。 |
| 4. |
國際龍獅團隊,由主辦單位提供機場及比賽期間(3月4日至8日間,視參賽該地區飛機,飛台最近賽程日之航班為原則)的接送及食宿。 |
| 5. |
各運動隊人數不得超編(舞龍隊同時報名參加夜光龍與競技舞龍者可報名2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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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臨時宣佈之。 |